财政体制通常由政府间支出责任安排、收入归属的确定和政府间财力的纵向、横向均衡三大要素构成,具有稳定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特征。财政体制之所以备受决策者和学者长期关注,因为它是财政在履行其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发展经济职能时,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唯一载体。建国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阶段:一是建国之初到1980年,是中央高度集权模式,各级地方财力主要向上集中;二是1980年以后,实行真正的分级财政体制——1993年前是各种形式的包干制,1994年以后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实现了政府间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比较规范的财税基本制度,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政府财政实力显著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增强,促进了地区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了政府宏观调控,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过热;强化了地方财政的预算约束,增强了地方加强收支管理的主动性和自主性。朱镕基和温家宝两任总理都给予了高度评价,其积极作用也在十几年中经受了时间和实践的检验。限于当时的历史发展特定阶段和改革时机的紧迫性,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点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对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财权划分以及规范运行却较少涉及。在“增量调整、存量不动、双轨并行、逐步到位”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各省在“省以下”采取了各种各样的财政体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改革和完善,这正是本书研究的重点所在。